中国基金报记者 林影
在公开征求意见3个月后,8月2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做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涉及到明确适用范围、细化境外股东条件、规范间接持股、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以及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等五大内容。
境外股东门槛再细化
仍需满足五大条件
此次《办法》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今年5月4日,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三个月,经过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修改完善了《办法》。
除了再次明确外商投资期货公司适用范围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外,《办法》对境外股东的条件做了细化,具体有五大条件:
1、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制;
4、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都需要满足以上条件。与此同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机构设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需提交6份文件材料,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多了一条。而增加的这一条正是上述境外股东门槛的第二条和第三条。足以看出,证监会对境外股东门槛的要求之严。
交易结算等核心信息系统须在中国境内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办法》对外商期货公司保送的材料等文本语言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交易、结算等核心信息系统须在中国境内。相较征求意见稿,该部门内容做了一些提炼,更为简化些。
1、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境外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2、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等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等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通过投资等持期货公司超5%股权的
应转为直接持股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间接持股也做了规定,此次《办法》做了重申。具体来说,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满足境外股东的五大规定。